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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立贤:《拆迁通告》可诉性审查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26 点击: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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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过程涉及诸多环节,每个环节涉及不同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一个重要审查标准是看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如果产生了实际影响才有可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集体土地征收中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即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对于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有直接的影响。

默立贤律师代理的西安市灞桥区李某某诉《关于长乐坡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工作的通告》(下称《拆迁通告》)的案件中,针对《拆迁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一审、二审法院均持否定态度。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拆迁通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李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实践中,通告一般是将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公示告知,不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通告前并未作出行政行为,通告既是通告也是行政行为本身。因此,不能仅以行政行为的名称判断是否具有可诉性。另外一个审查标准是,行政行为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如果有影响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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