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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立贤:新土地管理法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28 点击: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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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原来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救济途径的协调、裁决(复议)程序内容删除。新土地管理法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司法界一直有争议。

默立贤律师代理广东省中山市某股份合作社不服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行政复议一案中,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新土地管理法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再提起复议和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谈到新土地管理法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能提起复议程序,司法界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2023)最高法行申3382号行政裁定。在该行政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征地补偿方案规定了提出异议、申请听证、拒绝签订协议等救济途径。据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征地工作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以针对后续的补偿安置决定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并无不当。

从最高院的裁判观点看,新土地管理法下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和进行诉讼。虽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救济途径做出了相应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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