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行业中,通常涉及许多专业技术不高,零零散散的工作内容,项目部通常采用灵活用工的模式。只要用工就会涉及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而项目部的这种用工模式因其法律关系认定模糊,往往无法正确区分二者,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用工成本。近日,我所孙小瑞、孔富丽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通过向法庭展示各项证据,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顺利确认了劳务关系。
本案中的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接了北京轨道交通的设备安装项目,主体工作内容由公司员工负责处理,但偶尔会出现一些零散工作,比如搬砖、捡拾物品等。于是公司通过熟人将该等零活交给了范某某所带领的老乡团队。具体出勤人员由范某决定,公司根据范某安排的出勤人数,按照每人每天350元向范某某结算,工人的食宿及工钱均由范某某负责。王某某便是工人中的一员,某日早晨上工的路上,王某某为跳上工友拉的小推车而受伤。王某某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案中确认了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很明显,王某某希望通过确定劳动关系,然后认定工伤并要求该安装公司赔偿工伤待遇。仲裁阶段,该安装公司自行出庭陈述了案件事实,但由于缺少证据,最终败诉,仲裁委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至此,公司法人亲自找到孙小瑞和孔富丽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两位律师共同认为,判断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为人格上的从属性,本案中该安装公司明显对工人无管理的意思,也无管理的具体行为,应该属于比较典型的劳务关系。因此,建议该安装公司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孙小瑞、孔富丽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本案被告虽然在原告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工作,但其是根据他人介绍从事不同的工作,在案涉项目工作前,与原告没有接触,有别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常的入职流程,双方并未形成人格上的从属性,因此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定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并非每个公司都像上述案例中的公司那么幸运,将劳动关系排除在外,反而是认定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占多数,企业对此如有疏忽和漏洞,势必面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保、支付工伤赔偿等风险。因此,通过这个案例,律师简要聊一聊建设公司劳务用工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路径。
首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建设公司对劳务人员实行考勤管理、发放劳动工具、进行绩效考核等行为,均构成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证据综合判定。劳动关系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类型评估机制,对连续工作满30日的劳务人员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采用“劳动合同+商业保险”双重保障模式,为短期用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建立劳动争议预警系统,对超时加班、工资拖欠等高风险行为实施动态监测。
最后,建设公司应当摈弃“劳务关系”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通过规范用工管理、完善保障体系、加强法律培训等措施,构建合规高效的用工体系,这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
如果建设公司对用工方式和合规路径仍有疑问,或是正面临着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纠纷,敬请联系办案经验丰富的孙小瑞律师(电话:13261208093)和孔富丽律师(电话:13502020316),由律师为您把控风险,制定合法合规的用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