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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2003年某地农场体制改革,该地人社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农场管理区退休人员纳入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谢某等9名水泥厂退休人员对已经办理的退休待遇不服,请求人社局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社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认为,谢某等人不符合纳入条件,未支持谢某等人的请求。谢某等人逐级信访至市人社局、省人社厅,结果均是驳回信访请求。2015年,谢某等人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谢某等人的起诉(上诉),两级法院认为,谢某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律师分析:谢某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谢某等人是以“行政履职之诉”的方式提起诉讼,但该诉讼事项从本质上仍属于不可诉的信访处理。行政履职之诉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其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第三,其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第四,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积极地予以拒绝或者消极地不予履行。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履职诉讼。具备以上四要件,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规避信访事项处理的不可诉性,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会予以甄别,按照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作出处理。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诉讼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