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法律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决定、行政承诺等的信任,而采取相应行动或投入资源所形成的合法利益。这种利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原行政行为,否则需要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上是律届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定义,是从行政机关先行作为的行为引发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笔者依据多年的行政案件代理经验认为,行政机关“未作为”行为,也可能引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比如,某人建设了一幢房屋,建设时并没有履行严格报建手续,从司法角度上讲,房屋没有办理建设许可属于违建,但毕竟房屋已经存续和使用了多年,已成为建设者赖以生活的居住环境,若干年来从未有行政部门对该房屋作出处罚决定或是违建认定,此时,建设者基于对行政机关这种“默许”产生信赖利益,基于这种信赖利益,建房人有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时隔多年后的违建认定或拆除行为。近年来,笔者代理的广州市旧村改造纠纷案件中,当未经报建的“违法建设”面临行政部门的拆除决定时,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便引用了这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而撤销了行政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
信赖利益需要保护。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251号行政裁定观点: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与基础即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形式上做到依法行政,更要使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具有实质合法性、正当性。政府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其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撤回之前,公民对其信赖所形成的利益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对有效的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撤销或者撤回,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同时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信赖利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保护信赖利益旨在约束行政机关的随意性,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能高于法律优先原则,并不与法律的公正性相矛盾,司法审判中多一些人性化的信赖利益赔偿,让行政相对人不再为自己的弱势地位困扰,不乏是一种从深度上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行政纠纷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