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法律
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由北京东城仲裁委在2024年8月作出裁决书,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满意未起诉,单位收到裁决后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至今未安排开庭。今年2月中旬唐律师在朝法开其他劳动纠纷案件刚好是同一法官审理,见面又聊了几句这个案件的进展,法官表示朝法的案件数量积压较多,本案开庭估计得25年下半年了。
基于此案件,引发了唐律师关于劳动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的思考,同时也建议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不论对仲裁结果是否接受,都应当第一时间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被对方抢占先机,从而节省不必要的时间维权成本。
关于起诉的法院选择,仲裁裁决书的最后都会写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哪儿?对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包括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实际经营地。
第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则较为复杂,比如有的劳动者接受公司的安排长期远在它地提供服务,但工作地点并未具体到某个区或某个具体地址;或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导致其工作地点遍布一个市的全范围,并且由于工作的灵活性而没有打卡考勤记录等。因此可能导致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结合唐律师的代理经验来看,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3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1、劳动者的劳动地。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工作地点或在某区域经常性工作,便可以确认该地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因此,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地点也是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一个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也有劳动者的社保是由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因为代缴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以代缴机构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理由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3、劳动者接受工资的地点。劳动者收取工资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如果是通过现金方式,那就是领取地。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便指劳动者工资接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