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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不同于会议记录,不能以其为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作者:Admin 日期:2025-04-22 点击: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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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韩某向郑州市政府申请关于处理“世纪豪阁”项目违法建设问题专项会议纪要。郑州市政府向韩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不予公开。郑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郑州中院认为,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者工作安排,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而不予公开,故判决驳回郑某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认为,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故撤销原审判决和郑州市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郑州市政府对韩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者工作安排,通常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也即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

本案系因郑州市政府对韩某申请“世纪豪阁”项目违法建设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不予公开引起,本案的关键在于郑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文件还是决策性文件。

过程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如行政决策准备阶段的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向上级的请示报告、部门之间的磋商信函等。这类文件对行政机关的最终决策起到辅助作用,不直接产生对外的行政法律效力。例如,为制定某项政策进行的前期调研资料、专家论证的初步意见等,它们是为了帮助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出决策,而不是决策本身。决策性文件通常包含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作出的最终决定或判断,如政策、法规、规划、决定、命令等。像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发展的五年规划、对某一重大项目的批准决定等,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事务上的立场和行动方向。决策性文件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本案中,郑州市政府仅注意到了会议纪要的过程性特征,而忽略了会议纪要的决策性特点,未能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本质属性,从而将会议纪要错误地认定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并据此对韩某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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