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卖出去的房子价格上涨,原主出尔反尔拒绝交房。僵持两年的买卖纠纷,终于有了结果。张先生2018年向赵女士购买了一处定向安置房,原定于2021年4月份交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清晰写明甲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约定延迟交付的违约金,张先生支付了85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交房后支付剩余的5万元尾款。由于开发商交房延迟,2022年3月,赵女士才收到入住通知,此时,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大幅上涨。赵女士认为原来出售的房屋价格太低,自己的利益受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一直也没有交付给张先生。2024年,张先生委托我所杨翠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有效,判决赵女士按时交付房屋,并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不是唯一的安置补偿对象,无权处置房屋为由,继续上诉。杨翠律师在研究案件时发现,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只是赵女士一家安置房屋的一处,与赵女士享有的安置补偿份额相当,且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其余安置补偿对象均无异议,而且因为案涉房屋属于安置房,价格不能以商品房类比。最终法庭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赵女士的诉求。7年等待,两次诉讼,张先生终于如愿拿到房子。
律师提醒:购置拆迁安置房屋时,应审慎核查以下法律要件:(1)标的物权属性质,需核实是否具备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限制条款;(2)处分权完整性,应查验共有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限制;(3)合同履行可行性,需评估出卖人履约资质及潜在权利瑕疵风险;(4)产权登记障碍,应审查土地性质、规划手续等影响物权变动的法定要素。如交易时出现纠纷,及时委托律师以控制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