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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志同律师代理的姚某某诉安徽淮北某建筑装饰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后,该公司未依法按生效判决向我方支付工程款,我方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拖延履行判决义务,借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对此,张志同律师向法院出具了书面代理意见,并被采纳。近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功帮助客户扫清维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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