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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5-06-05 点击: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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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因公司股东内部意见不同,起诉后不久,公司申请了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又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公司再次起诉的材料后,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提问

公司撤诉后再起诉,法院是否应当立案?


 

回答

公司撤诉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不予立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提示:

1、行政诉讼案件一旦立案,撤诉一定要谨慎,否则有可能因为程序失误而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2、诉讼期间如调解,尽量让行政机关先对被诉行为进行处理,后再撤诉,否则撤诉有风险。

3、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不予立案,是指后诉和前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致,改变次要事实和理由,不影响定性处理。故需抛弃侥幸心理,不要以为重新找个理由就能规避法律风险。

4、撤诉裁定确有错误,原告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先撤销“撤诉裁定”,再重新对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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