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下称拆迁协议)是征收方(拆迁人)与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订立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
拆迁协议存在以下情形,被拆迁人可以针对拆迁协议提起诉讼。
01签订拆迁协议的协议方不具有主体资格的
(一)签约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
行政管理遵循职权法定。签约的行政机关须具备相应法定职权,否则拆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协议从拆迁的土地类分为两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签订拆迁协议的职权部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一般在地方规定中进行明确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确定。
因此,签订拆迁协议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二)签约的“被拆迁人”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的
拆迁协议是被拆迁人处分自己拆迁补偿权利的行为,签约的被拆迁人应当具备处分权。实践中,存在未经授权代签或者冒签拆迁协议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02征收方滥用职权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若签约的征收方超越其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03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拆迁项目不同,拆迁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可能不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应当适用与之匹配的法律法规。实践中有些拆迁协议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适用国有土地法律等适用错误情形。法律法规适用不正确的拆迁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04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协议亦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例如拆迁协议签订前应当履行法定评估程序而未履行,在此种情形下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05存在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等情形,例如在拆迁协议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不合理,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此种情形下拆迁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06其他情形
行政协议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协议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