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祝先生入职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入职时双方约定年终奖约为三个月工资,前两年的年终奖均按照约定发放,可到了第三年,公司突然口头告知祝先生年终奖不能发放了。祝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公司辩称“年终奖发放需完全符合绩效期望”,而劳动合同仅规定“符合期望即可发放”,仲裁委未支持其诉求。面对不公,祝先生委托陈柳律师提起诉讼。
陈柳律师深入研究了祝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发现祝先生年度考核结果为“3.5-B”归类为“符合期望,略有不足”,劳动合同规定“符合期望”即可发放奖金,公司单方面主张“完全符合期望”才发奖金并没有根据,而且此前两年祝先生的考核均为“3.5-B”,年终奖都正常发放。一审期间陈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通过缜密论证,指出企业制度自相矛盾、逃避举证责任等问题。最终,法院采纳陈律师全部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全额支付祝先生年终奖十三万余元,彻底化解其一年多的维权困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