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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杨高州│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系列之②)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24 点击: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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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哪些行为可以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从我国行政复议相关立法来看,对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以简单的分为行政复议条例时代、原行政复议法时代、现行行政复议法时代,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及行政争议类型的增加,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逐步扩大。

一、行政复议条例时代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复议的立法,最早是国务院在1990年12月24日通过第7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确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在1994年10月9日通过第166号国务院令进行了修订,但是此次修订对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未进行修改。

《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原行政复议法(现行行政复议法之前)时代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从行政法规上升到了法律。

之后在实施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法》于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进行了两次修正,但是这两次修正都不涉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在此次现行行政复议实施之前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还是1999年第一部行政复议法刚立法时确定的受案范围。

其中确定的受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现行行政复议法时代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在本次修订之前先后经过了两次修正,但都不涉及受案范围内的调整。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调整、行政协议等新管理方式的增加、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远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此次在时隔24年之后,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修订范围巨大,其中就涉及对受案范围的修订。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为现行《行政复议法》。

现行《行政复议法》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准确的判断哪些案件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避免维权时选择错误的方式或者途径,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