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姑姑和叔叔,我11岁就跟着妈妈来到爸爸家,我也为他养老送终了,我怎么不能继承爸爸留下的房产呢?”
这是海霞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房产继承的案件中,委托人桃子问被告的问题,虽然被告没有回答,但法院的判决却给了答案,桃子是可以继承继父留下的房产的。
桃子的亲生爸爸在她7岁的时候因病去世。2011年妈妈孙秋花嫁给了杜明,杜明就成了11岁桃子的继父。2015年,杜明与孙秋花居住的房屋拆迁,安置了4套房屋,杜明和姐姐及两个弟弟一家一套。杜明在家庭聚会上当场宣布,房子有孙秋花的一半产权。2018年,孙秋花及杜明离婚。桃子和杜明感情一直很好,为了报答杜明的养育之恩,虽然妈妈离婚了,但桃子尽心尽力照顾生病的杜明,直到杜明去世。杜明的丧葬费用都是桃子出的。
随着杜明的离开,对于杜明的房子,桃子和杜明的姐姐及两个弟弟,就是桃子的姑姑和两个叔叔与桃子发生争议,他们三人认为他们有权继承房子中属于杜明的份额。在与桃子协商未果后,三人一纸诉状将桃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三人的诉求而认定桃子作为杜明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杜明的份额。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呢?《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与死亡的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亲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主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继子女是没有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前提条件。另外,继父母为继子女承担了相关费用,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及生活上的教育、保护等,在这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继子女一般被认为有继承权。本案中,桃子11岁就跟随杜明生活,桃子也赡养了杜明并为他养老送终,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桃子有权继承杜明留下来的涉案房产的。杜明去世前,已经和孙秋花离婚,所以孙秋花是没有继承杜明遗产的权利的,另外,因为桃子这个杜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存在,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杜明的姐姐和弟弟们也就没有继承杜明遗产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