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淮北某法院对合伙投资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挂靠人杜某和被挂靠人某装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原告投资款、利润、利息等。
诉讼中,我所张志同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针对庭审争议焦点提出了下列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一、固定收益分配模式系各方对共同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分配方式和标准的约定,没有违背合伙关系中风险共担的要求,不属于保底条款。另从合同履行、资金管理、双方合意等来看,案涉协议符合合伙协议特征,并非民间借贷。被告所言“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主张不成立。
二、即便项目负责人私刻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文规定,其在取得合法授权后,即便加盖的是假章或所盖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三、根据最高法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相关规定,挂靠人杜某与被挂靠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