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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青岛胜诉案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因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作者:Admin 日期:2024-11-07 点击: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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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江女士的房屋因村宅基地收回程序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街道办在与江女士协商拆迁补偿标准的同时对江女士作出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她的部分房屋面积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而违法责令江女士限期拆除。

“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街道办工作人员一边很客气地和我谈拆迁补偿,一边又给我贴通知,说我违法,责令我拆房,我实在是不理解。所以我要告他们,我要让法院判断一下街道办的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法?”江女士情绪激动地与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倾诉着自己内心的不忿。

在接受了江女士的委托后,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第一时间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将街道办诉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看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江女士对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说:“合法的拆迁,我作为老百姓肯定配合,但如果采用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拆迁,我肯定要维权到底!”

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赞同地点头,江女士的话应该代表了很多拆迁维权委托人的心声。

20246月末,案件在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如期开庭。庭审中街道办主张该《通知书》仅仅是告知案涉房屋存在违法情形并督促原告自行改正,根本未进行实体认定与处理,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掷地有声地反驳,《行政处罚法》及青岛地方性相关规章明确规定,对有关建设行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等相关问题,查处机关应向土地规划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作出认定的主要依据。但本案中,街道办没有进行现场勘测,调查询问及听取意见,更没有向土地规划部门征询核实,直接认定原告违法,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在整个处罚过程中也没有保障江女士陈述、申辩权利,违法相当明显。

202411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的庭审意见,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江女士看到判决结果非常高兴,证明了街道办违法拆迁,她的维权目的达到了。

“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通知书》都说我违法了还说不影响我的权利,还说咱们不能起诉。这一点太不客观了!”江女士看到判决书说。

“街道办的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过程中会作出多份文件,如果街道办后续作出了新的程序,这个《通知书》就不能诉了。但街道办到现在就只作出这个《通知书》,当然就可以起诉了。”海霞律师回答到。

“律师的专业和经验真的很重要呀!明白了,怪不得当初你们对案件结果如此肯定!”江女士开心地回答。

经过这次诉讼,江女士更加信任海霞律师和刘秀杰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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