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
陈柳律师近日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案胜诉。此案委托人已经在原公司工作6年,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委托人已经明确要求自己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却在合同到期之前安排委托人休假,并收回工作电脑。因工作需要,休假期间委托人用个人电脑办公。后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此案是打违法终止还是违法解除,陈律师与委托人反复思量许久。根据陈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在朝阳区仲裁委对此没有特别关注,即使是写明违法终止,仲裁员依旧建议改为违法解除。但是此案由东城区仲裁委审理,仲裁员提出要明确到底是违法终止还是违法解除。
违法终止证明要点: 1️⃣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2️⃣劳动者明确表明要续签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既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N的赔偿金) 劳动案件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使同在北京,每个仲裁委也有差别。
最终裁决,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还要支付委托人欠发的年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