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动态 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杨高州:执行案件中那些不能被查封冻结划扣的账户

作者:Admin 日期:2025-05-07 点击:798
一键分享

读懂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前述规定中的第八项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体包括哪些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检索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对于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账户,主要有以下一些: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国库库款;工会经费集中户;信托财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卡账户;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政府财政经费账户;空某死亡赔偿金;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结算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

上一条:杨高州:执行案件中那些不能被查封冻结划扣的账户

下一条:国企员工遭“背刺”:合规调薪竟成辞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