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发现自己缴费的单据原件丢失,手里只有一张付款联的复印件,而存档联保存在被告处。另,原告审查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被告也未提交上述缴费凭证。为证明自己是缴费使用土地存在政府信赖利益,原告手持付款联的复印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缴费的存档联进行核实,证明自己不构成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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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同意原告提出的申请?
回复
法院应当同意原告申请,责令被告提供缴费票据存档联进行核实。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6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结合本案情况,土地缴费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当时使用土地具体情况,如确有缴费事实,则原告存在政府信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占地。因原告的缴费票据原件虽然丢失,但通过缴费票据的复印件,可以查询到当时缴费日期和缴费单号。为查明事实,被告应将其持有的缴费凭证原件提交给法院核实。在被告没有提交有利于原告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提交。当然,如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则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提示
1.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证据,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相关证据;被告持有但未交的证据对原告有利;原告需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和“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证据”,两者含义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原告提出前者申请,如调取不到证据,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归属于原告。原告提出后者申请,因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原告的有利证据而不提供,如被告不提供,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